连续四年荣获该称号,充分肯定瑞银租赁在推动社会诚信建设过程中作出的突出贡献,在社会和行业中树立的良好品牌形象。未来瑞银租赁将继续以诚信为己任,以口碑为追求,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致力于打造成“华南地区知名金融企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