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推金融租赁新监管体系试行47项监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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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3-21

       金融租赁新监管体系,将使金融租赁监管标准向银行监管标准看齐。

  对于依附于银行的金融租赁公司而言,一系列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或将陆续出台。某大型银行系租赁公司人士昨日透露,监管层有意试行包括47项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指标在内的一整套金融租赁公司监管体系,以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管控,并使得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标准进一步向银行看齐。

  此外,银监会酝酿修改2007年1月23日出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目前已结束对讨论稿的意见征求,进入最后定稿阶段。其中将涉及上述47项指标中的10个,较现有的5个指标增加5个。

  事实上,上述监管指标已进入试行期,试行期为今年一年。

  47项监管指标

  据了解,银监会将面向金融租赁公司出台一整套金融租赁风险监管指标体系。

  该套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分为风险水平、风险迁徙、风险抵补三大层次,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资本充足、拨备充足、盈利能力七大方面,共计26项核心指标和21项辅助指标。

  其中,流动性风险位居首位,包括流动性比率等多项指标。而盈利能力则被业内人士视做另一大亮点,该套风险监管指标体系针对传统盈利性分析指标可比性不强的缺点,设计增加“租赁净利差”、“综合内部收益率”、“综合资金成本率”等分析租赁项目真实定价以及资金成本的指标。

  好消息是,银监会为各家金融租赁公司达标作出了过渡期安排:2011年为试行期。

  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指出,目前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明显依附于银行监管,监管细则、监管手段、监管工具都比较缺乏,虽然已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但是相关租赁物登记和取回却涉及多种产业、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缺乏统一的租赁登记制度,导致租赁物所有权的持有和取回在实践中常常无法落实,使出租人面临很大的信用风险。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盈利增长点、风险控制重点和节点都值得进一步摸索。”他表示。

  五项新增指标

  值得一提的是,银监会正在酝酿修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其中将涉及上述47项指标中最核心的10项,较目前的办法新增五项指标。

  上述知情人士透露,按照《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4】4号)相关划分标准,部分银行系租赁公司已经出现关注类资产。因此,修订中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新增了多项审慎监管指标。

  根据《金融租赁管理办法》(讨论稿),金融租赁公司需达标的监管指标由原先的5项增至10项:新引入“杠杆率”作为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辅助指标,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率”等流动性指标,扩展“拨备覆盖率”指标分母的覆盖范围,新增“拨备覆盖融资租赁资产率”,审慎评价准备金充足程度。

  具体而言,讨论稿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核心资本净额不得低于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与表外项目余额之和的4%,所计提的融资租赁资产损失准备不得低于不良融资资产的150%,计提的融资租赁资产损失准备不得低于融资资产的2.5%,高流动性资产储备不得低于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未来一年内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不得低于一年内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

  此前,2007版的管理办法仅有资本充足率、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全部关联度、同业拆借比例等5项监管指标。

  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告诉早报记者,金融租赁公司有两类风险最值得关注,首先是集中度风险,比如客户集中、地域集中、行业集中等,与之并列的是流动性风险,租赁公司在资金运用中会面临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结构性问题,如“短借长用”,形成资金流动性风险隐患。

  此外,讨论稿还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租赁物价值评估制度,对租赁物价值进行动态监测,还可根据租赁物保障能力和管理需要,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资产或预期收益等权利设定担保,以提高风险缓释水平。

  今年2月下旬,多位金融租赁公司人士曾向早报记者证实,目前各金融租赁公司已接到监管部门口头通知,被要求实行租赁投放规模控制,并试点租赁投放数据每日上报监管层,对超规模的租赁公司按月实行类似银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的惩罚措施。

摘自《东方早报》 作者:张飒 2011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