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7年以来,中国的融资租赁业简直就是突飞猛进,迎来了快速发展阶段,从业机构迅速增加,融资租赁交易额大幅攀升,从业机构的回报率不断提高。本文认为,中国的融资租赁依然属于朝阳产业,其市场的开拓与发展迫切需要政府的扶持。从中国融资租赁面临的各种约束的研究来看,其发展必须以消除约束为为前提。
(中经评论·北京)中国的融资租赁业是在改革开放之初由国外引进的。30年来,通过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中国融资租赁业不断成熟,开始走向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同时,中国融资租赁业也面临着诸多制约因素。如何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应对策,逐步消除融资租赁在发展中的制约,使其释放出更大潜能,值得学界、业界和政府部门共同探讨。
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概况
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租赁业被列入“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尤其是从2007年以来,中国的融资租赁业简直就是突飞猛进,迎来了快速发展阶段。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业机构迅速增加
中国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的最重要的标志,是从业机构迅速增加,从2004年的60家发展到2010年的200家左右。
大致来看,中国的融资租赁机构有三种类型:
一是中国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像工、农、中、建、交、民、招等商业银行都成立了金融租赁公司,截至目前,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累计已达17家。
二是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这是商务部外资司监管的。自1981年以来,已累计批准130多家,其中2010年新批的有10多家。从机构类型来说,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机构类型比较全面,既有银行背景的,也有跨国公司设立的,专业厂商的,还有投行、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设立的独立机构类型。
三是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与国家税务总局监管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45家。2009年底前,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审批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累计6批45家,截至目前,尚未批准新的试点企业。以上三类租赁公司加起来总共接近200家。
(二)融资租赁交易额大幅攀升
2005年,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务规模余额还只有323亿元,2007年猛增到700多亿元,2008年是1500亿元,2009年是3000亿元,2010年将近4500亿元,2011年预计能达到6600~8000亿元。
(三)从业机构的回报率不断提高
据目前不完全统计,2010年银行系租赁公司股东回报率约6%,非银行系租赁公司约15%,因为非银行系租赁公司财务杠杆比例高,可以撬动资金1?10,资金流转快,而银行系租赁公司成立时间短,杠杆率低。
融资租赁发展迅猛的原因,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接受融资租赁的理念,不再要求所有权,从重资产的经营模式向轻资产的经营模式开始转换,同时,装备行业也借融资租赁有扩张的冲动。
尽管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国内旺盛的市场需求相比,不论其市场规模还是其市场深度都是远远不够的。
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租赁业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融资租赁交易额在资本市场中的份额微乎其微。这里有两个指标,一个指标是交易额,2005年,美国、日本、德国分别以2040亿美元、621亿美元和398亿美元位居全球融资租赁交易额前三名,而我国仅为22亿美元。还有一个指标是融资租赁渗透率,指租赁交易总额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率。2005年,美国的融资租赁渗透率达到30%左右,德国为18%,OECD国家在15%~30%之间,而中国只有3%。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面临的几大制约
(一)财税政策约束
融资租赁业在发展初期,往往需要制定和实施优惠的财税政策,以便提高融资租赁的行业竞争力。然而,由于产业定位、法制环境等方面的影响,中国的融资租赁业一直缺少合理的财税政策的鼓励和扶持。
在财政政策上,没有专门针对融资租赁业的财政拨款,更没有政策性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优惠的中长期贷款。
在税收政策上,仅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有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则没有此政策,而且针对融资租赁的营业税普遍偏高,给融资租赁的发展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中国融资租赁行业依然处在发展初期阶段,在缺少国家优惠财税政策和完善的会计制度的环境下,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成本过高,导致客户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的融资成本远高于银行贷款的融资成本,使融资租赁业务缺乏竞争力。可见,财税政策的约束严重抑制了融资租赁的发展空间,严重制约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二)出租人融资渠道约束
中国融资租赁业由于缺少应有的政策法规优惠,使得行业融资渠道狭窄。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多是短期的信托存款或银行短期贷款,但在资金使用上具有长期的性质,导致资金与负债在期限上的不匹配,使众多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存在资金缺口。
在融资渠道方面,具有外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一般要处境好些。按照国家外管局2005年颁布的第74号文件,外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被允许向国外借入外债。如果这些融资租赁公司的外方股东资金雄厚,那么这些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来说资金不成问题。
再看具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尽管这些租赁公司具有银行背景,但是其融资能力实际上受到很大限制。由于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母公司都是上市的银行,其向母公司的融资被作为关联方交易受到投资者的关注,所以很多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都是主要靠资本金。虽然按照规定他们可以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但是需要至少有两年的赢利年度才能申请,所以目前他们无法从银行间市场拆借资金。即使将来这些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参与银行间拆借市场,他们也无法获得长期资金来源,因为银行间市场主要是短期头寸的拆借。
最后再看内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这些公司大致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大型厂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对于这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来说,筹措资金就成为十分头痛的事情。目前,大部分这类的融资租赁公司都是向银行借款。一方面银行贷款利率基本都受人民银行的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成本会比较高。另一方面,银行都会要求厂商提供担保或者回购承诺。这些担保义务都会使生产商的资产负债表恶化,损害其主营业务进一步融资的能力。第二种是独立的第三方的本地融资租赁公司。目前这类公司生存非常困难,他们基本上没有任何可靠的资金来源。
(三)融资租赁标的物选择约束
目前,中国融资租赁业在标的物选择上受到很多制约。具体而言,参与融资租赁交易的品种常常是造价高、通用性强、保值性能良好的大型设备,如飞机、船舶、工程机械设备等,其他一些有更广泛需求的产品很少被纳入到融资租赁交易之中,为承租人提供的标的物选择范围非常有限。而且,参与融资租赁交易的绝大多数承租人是大型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很少,个人更是凤毛麟角。
融资租赁标的物选择约束形成的原因,一方面是中国承租人受传统观念影响,对于融资租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只强调“为我所有”,不重视“为我所用”;一方面是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由于风险考虑,只针对一些大型租赁资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不敢针对其他一些有需求的产品开展相应的融资租赁业务。受制于融资租赁标的物约束,更多的潜在市场没有得到开发,严重阻碍了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租赁标的物的内涵十分丰富,已大大超出传统的资产范围。除了车辆(交通工具占了租赁业资产的近50%)、房产、衣物饰品外,还涉及到宠物、季节工等,只要是市场所需,又能计价,都可纳入租赁物的范围。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扩大内需,另一方面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品质。
今天,世界金融业的发展已进入以个人零售业务为主的新时代。融资租赁作为类金融服务行业,绝不能违金融业发展规律而行,应当在为装备制造业包括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花大力气开拓个人融资租赁市场,将个人融资租赁作为最基本的业务之一,才能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增添后劲。
(四)融资租赁模式约束
由于对融资租赁的理论研究不深入,许多人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认识尚停留在浅表阶段。他们往往片面强调融资租赁的融资功能,而忽视其投资功能、促销功能、资产管理功能以及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加上国家从政策上缺乏对整个融资租赁业务创新的引导,等等,导致中国融资租赁业的模式设计尚处于粗放经营阶段。表现在具体的业务模式上,就是以直接租赁模式为主,很少出现诸如转租租赁、委托租赁、厂商租赁等其他基本的融资租赁形式,更缺少融资租赁的衍生租赁形式,例如杠杆租赁、分成租赁、风险租赁、项目租赁等。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运作中,不能有效地将自身优势和设备供应商、出资方等租赁产业链各方的优势整合起来,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银行信贷业务的简单重复。
在这种粗放的融资租赁模式的约束下,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获得设备的优势并不明显,很多生产型企业不能有效地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来促进自身企业的发展,从而大大削弱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市场吸引力。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企业认识到,只有不断结合国内经济现状和借鉴国外先进模式,突破现有融资租赁模式约束,创新租赁方式,才能为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开辟更为宽广的空间。
(五)信用环境约束
在融资租赁实践中,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对行业发展形成了约束,那就是转型时期市场较差的信用环境。从长远来看,这是制约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最根本的问题。可以说,如果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就不能对违约者形成强有力约束,不能对出租企业提供有力保护。没有一个健康良好的信用环境,也难以在设备制造商、出租人、承租人之间形成良性循环,从而会大大降低合同的有效性。一些设备租赁企业强制性规定“承租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制造企业对所售设备承诺回购”等办法,就是为了在目前的信用环境下提升自己的风险防范能力。如果有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事情就好办多了。目前,这一问题已经不仅是租赁行业,也成为很多领域发展的制约。
(六)市场门槛约束
融资租赁市场门槛太高。银监会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商务部规定,外商投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根据商务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内资租赁企业从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试点的规定,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满足: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由于门槛太高,阻碍了轻型的、地区性的、专业型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进入这个行业。目前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业务都集中在大型设备上,如飞机、轮船等。中小业务才是核心,因为中小企业更加缺乏信用资源,获得银行中小企业融资的能力更差。
中国的融资租赁依然属于一个朝阳产业,其市场的开拓与发展迫切需要政府的扶持。在新时期背景下,从中国融资租赁面临的各种约束的研究来看,中国融资租赁的发展必须以消除约束为前提。只有选择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对策,才能消除融资租赁在发展中的制约,释放融资租赁业的巨大潜能。
摘自《中国经济信息网》 2011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