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6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联合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8月10日将在天津举办“租赁业发展和制度建设-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上线服务两周年”座谈会。征信中心将在会上向业界及相关部门通报租赁登记系统上线服务两周年的成效及租赁登记制度建设进展情况;并组织租赁业监管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及司法等各方专业人员对有关租赁登记效力的关键法律问题进行讨论,以增强社会共识、推动完善租赁登记制度。此次座谈会将邀请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作主旨发言,共有来自行业监管机构、司法部门、国际金融公司、租赁业内人士等多位嘉宾出席并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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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登记的目的是充分利用“登记”的公示性,揭示租赁物上存在的动产租赁关系,使第三人通过查询登记系统,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租赁交易关系,避免同一物之上的风险交易。任何需要对租赁物之上的权利进行公示的主体,包括各类融资租赁公司、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各类机构,均可以注册为系统的常用户后进行登记与查询。融资租赁系统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全国统一、无区域限制;二是公示性登记,登记内容有限;三是登记过程简单;四是查询方便。
融资租赁系统于2009年7月20日上线运行,为全国的融资租赁交易提供登记和查询服务。系统上线两年以来,在各方的推动下,系统业务量指标不断提高,截至2011年6月底,共有96家融资租赁公司注册为融资租赁系统用户(约占全国所有融资租赁公司的一半)。此外,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也在融资租赁系统进行登记;累计发生登记3.2万余笔,其中2011年1至6月登记近1.3万笔,较上年同期增长119%;累计查询8000多笔,其中2011年1至6月查询3000余笔,较上年同期增长125%。登记中涉及的租赁财产也较为多样,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设备、生产设备、医疗设备、印刷设备、纺织生产设备以及汽车和船舶运输工具等。融资租赁登记的重要性已得到越来越多的用户的认同,融资租赁系统的社会影响力也不断增强,对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具体来说,在融资租赁系统的登记与查询解决了以下两个重要的问题:第一,融资租赁登记解决了租赁物权利状态的公示问题,有助当事人规避交易风险。第二,融资租赁登记为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提供了客观标准。融资租赁登记平台的存在使善意取得制度在融资租赁交易当中的适用有了客观而普遍适用的标准。
融资租赁系统上线后,制约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登记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然而融资租赁系统是应市场需求所建立的,其本身并无法律依据作为支撑,这成为融资租赁系统发展的一个瓶颈。目前,由于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出租人在先的租赁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融资租赁业务实践对完善融资租赁登记法律制度有着急切的需求。
为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系统保障租赁物安全,促进租赁业健康发展的作用,征信中心与有关各方共同努力,积极推动融资租赁登记法律效力的建立。2010年天津市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我市租赁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融资租赁登记的相关内容。同年6月,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中也明确了融资租赁登记有关内容,其中第十一部分中特别提出:"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完善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加强融资租赁公示系统宣传,提高租赁物登记公信力和取回效率,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这些政策规章的出台,对融资租赁登记业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租赁登记制度的建设还须有关部门在认识融资租赁登记的预防物权冲突的作用和促进法律效力的建立方面继续努力,使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真正成为一项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
摘自《中国经济网》 2011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