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2011年中国的融资租赁业遭遇盘整期,不得不在寒冬蛰伏休养的话,那么2012年的融资租赁业则已经“小试牛刀”。
融资租赁作为金融行业五大支柱之一,在现代金融产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2006年至2010年的“十一五”期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一直呈爆发式增长,业务总量由2006年的约80亿元增至2010年的约7000亿元,增长了86倍。
进入2011年,国内信贷政策紧缩,实体经济进入艰难的调整期,也让中国融资租赁业进入盘整期,行业发展速度明显减缓。但从2012年的情况看,这种形势发生了变化。近日,新金融记者从即将发布的中国租赁蓝皮书——《2012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情况》(以下简称《报告》)中了解到,2012年,全国融资租赁业增长速度比上年明显加快,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15500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底9300亿元增加约6200亿元,增长幅度为66.7%。
那么,是什么原因促使融资租赁行业在2012年疲弱的经济形势下逆市上扬?这样的势头是昙花一现还是后劲十足?未来融资租赁业又将走向何方?
全年增加264家企业
“很多业内人士也没有预料到,处于盘整期的融资租赁行业能有这样的表现。”中国租赁联盟召集人、中国国际商会租赁委员会主席、经济学家杨海田在回顾2012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时如此感叹。
根据《报告》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除单一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外,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约560家,这个数字比2011年年初的296家增加约264家,增长幅度达到了89.2%。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商务部继续实行外资融资租赁企业交由地方商务管理部门审批的政策,2012年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增加尤其迅速,达到了460家,比上年增加约250家。外资租赁企业注册资金约为140亿美元,总计约882亿人民币,约占整个行业注册资金1815亿元的48.6%,已接近金融租赁和内资租赁注册资金的总和。
“首先是实体经济对资金的需求更加强烈,2012年银行的信贷供给没有太大改善,因而在寻求更多融资渠道时,融资租赁成为各地区和行业一个非常现实的选择。”杨海田在接受新金融记者采访时表示,公众对融资租赁的认知程度比往年更高,很多企业在解决资金难题时选择了融资租赁的方式。
或者是看到了融资租赁的增长前景,各路资金都开始向这个行业迈进。先是平安保险取得了外资融资租赁的公司牌照,筹备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公司。紧接着,安邦财险也在筹建金融租赁公司。而华菱星马汽车、宁波热电、北汽福田、上海摩恩电气、安徽盛运机械等多家上市公司也先后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同时,北京银行、上海银行等多家城商行正在筹建金融租赁公司,而广西北部湾银行据悉也已经获得金融租赁牌照。
“各路资金对融资租赁的热情一方面来自于对金融牌照的渴望,另一方面也是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鼓励。”杨海田表示,在2012年融资租赁的成长环境较从前有很大改善,这主要是银监会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规模控制有所放松。而商务部对于内资租赁公司的拓展又很积极,加之很多地区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优惠措施,在这样的环境下,融资租赁茁壮成长。
据了解,2012年天津、北京、上海、山东、武汉、芜湖等省市都出台了相关政策,推动地区融资租赁业发展。仅以天津为例,就延长了之前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并进一步深化了关于东疆保税港区的相关政策,极大地促进了该地区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到2012年底,总部在津的各类融资租赁企业达到了100家,注册资金约500亿人民币,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达到3600亿元,约占全国1/4。
此外,业内人士分析,在监管层对信贷规模依然严格控制的情况下,允许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是将大量贷款转移出去的一个重要途径,因而,未来金融租赁公司牌照也将成为各家金融机构争夺的大热门。可以预见,未来信托、基金等机构都将加入金融租赁公司牌照的争夺战。
“从2013年的发展看,上述所说的政策利好因素还会存在。根据各种因素综合分析,虽然融资租赁业仍处于‘盘整期’,但增长速度还会较快,不会低于50%,整个租赁市场将会继续呈大幅上升趋势。”对于融资租赁的行业前景,杨海田显得十分乐观。
开挖“资金渠”
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融资租赁行业规模不断扩张的形势之下,融资租赁公司对资金的渴求也愈发强烈。据了解,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绝大部分资金来源都是银行的短期贷款。紧缩银根的政策同样让融资租赁公司在寻求资金来源时捉襟见肘。
同时,监管层对于融资租赁的杠杆比例有着严格的限定。商务部管辖的融资租赁公司,其资本杠杆为10倍;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其资本杠杆为12.5倍,这使得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不断做大的时候,必须做出选择:增加资本金或者出售原有业务。
《报告》显示,随着业务量的增长,众多内资租赁企业正在忙着扩容。如国银租赁、工银租赁、民生租赁、渤海租赁、长江租赁等纷纷扩充资本金。到2012年年底,整个行业注册资金约为1820亿人民币,比上年的1358亿增加了34%。
为了解决短期资金流动性问题,很多融资租赁公司选择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自2010年国银租赁获准率先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后,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民生租赁、招银租赁等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批复,截至2012年,大多数金融租赁公司都已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同时,在解决中长期资金需求方面,不少融资租赁企业选择了发行债券。据了解,从2010年开始,融资租赁进入债券市场直接筹资,华融租赁、交银租赁、江苏租赁先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
2012年8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明确,非金融企业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此举引起包括内资和外资租赁企业的关注,积极争取在该机构发行资产支持票据,以期拓展融资渠道。
海外也成为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之一。2012年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香港完成离岸人民币11.45亿定期银团贷款。该笔贷款为迄今最大的定息离岸人民币“点心”贷款,也是首次由内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完成的离岸人民币银团贷款。据媒体披露,招商银行旗下的全资子公司——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计划在香港发行额度在3亿-5亿美元的债券,用于购买飞机船舶与大型设备等。
随着渤海租赁的成功上市,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企业期待以这样的方式筹措更多资金。《报告》显示,民生租赁、鑫桥租赁等超过10家融资租赁公司在积极筹备上市。
“虽然前面提到了这么多种途径,但由于种种限制,总体融资规模并不是很大。事实上,不论国内外,融资渠道匮乏都是让融资租赁公司头疼的一个问题。”杨海田在提到资金的问题时表示,目前来看,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或许是一条重要出路。
目前,一些融资租赁企业通过信托或委托形式,拓展信托资金进入融资租赁业的通道。2012年,天津渤海租赁就向中原信托申请人民币3亿元的一年期信托贷款,贷款利率为同期贷款利率基准上浮35%,贷款由公司为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西安报信与长安信托,恒嘉与中诚信托等合作的信托计划继续发行,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始关注、探索与信托企业的合作。
此外,杨海田还向记者透露,目前也有保险公司通过融资租赁协会想与租赁企业取得联系,希望能将保险资金参与到融资租赁业务当中。
困惑的“营改增”
若要评选2012年融资租赁行业内最令人困惑的话题,恐怕非“营改增”莫属了。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税务技术中心负责人徐贺表示,当前围绕融资租赁“营改增”后纳税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个是售后回租业务的增值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是按照租金全额来计算销项税还是仅仅按照利息部分计算销项税。“产生这个争议的原因在于回租业务无法取得可以用于进项税抵扣的专用发票,如果按照租金全额来作为计算销项税的依据,则会造成出租方的税负偏高,但是以利息作为销项税的计税依据又缺乏具体的法律支持,这个争议导致很多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开展回租业务。”徐贺解释道。
同时,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常务理事、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认为,融资租赁业营改增后进项税无法抵扣的现象不仅发生在一些医院、学校、道路基础设施等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领域,还有一些仍然缴纳营业税的服务业,“例如一些服务业开具的租金发票算不算合法增值税发票?如果进项税无法取得合法发票,是否应该核定一个扣额?”屈延凯说。在他看来,如果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将无法实现税改避免重复纳税的初衷。
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来自于差额征税政策下的差额部分。据徐贺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融资租赁行业可以采用差额征税,即在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可以减掉一些支出,这种差额征税政策是在营业税制度下确立的,在营改增后部分行业依然可以继续采用,但是增值税下的差额征税政策比营业税下的更严格了,“尤其是可差额的部分,例如在原来缴纳营业税时给银行的各种管理费、融资安排费、财务顾问费、保理手续费都可以差额掉,但是现在缴纳增值税了,这些费用是否能够差额掉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实践中也经常会出现税企之间的争议。”
徐贺认为,由于争议基本属于国家政策层面的问题,即税收政策不清晰导致的税企争议,因此,解决这些问题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行业代表例如行业协会等应该加强与制定政策的机关的沟通,让政策制定者了解融资租赁这个行业,力争从政策上解决这个问题;在目前无法通过高层出台更明确的政策解决问题的前提下,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和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争取当地税务机关能够认可对企业有利的处理方式。
未决的法律问题
对于融资租赁业来说,法规滞后已经拖累了行业的发展。去年5月围绕淄博国泰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的三台起重机在出租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所有权之争便显示了融资租赁标的物登记制度在法律上的尴尬。
尽管法律规定,承租人除非征得出租人的同意,不得有转租、转让、抵押租赁物或将其投资给第三者或有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然而由于我国《物权法》中没有对一般动产所有权设立登记制度,因此一些承租人恶意擅自将本属于出租人所有的租赁物转让或抵押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即“善意第三者”,出租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被侵犯。
北京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聪方告诉记者,最高法在全国范围内把有关融资租赁纠纷案例征集后发现,不仅是一般的商业第三人,就连很多租赁公司之间对于同一设备开展两笔售后回租业务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
尽管上述情况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解决,但履行存在一定的难度,很难获得满意的补偿。李聪方认为,2011年天津出台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于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在法律上的效力给予认可,同时要求融资租赁业务中的第三人如银行、抵押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第三方机构的查询义务,这对于解决金融机构之间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权属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过,该指导意见仅仅适用于天津地区融资租赁业务,同时在社会融资中,对于公众的查询注意义务则没有要求,因为银行、小额担保公司等可以通过其主管机构发文,从行政上要求其执行注意义务,但是对于公众则无法做到这一点。”李聪方解释道。由于《融资租赁法》迟迟难以获得通过,因此业内人士希望最高法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这一问题加以明确。此前,全国人大财经委曾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表示,目前司法解释稿已经进行到第五稿。“我也参与了司法解释的起草,2013年有望出台。”李聪方透露。
但是最高法在出台司法解释方面仍然存在疑虑:在上位法《物权法》尚未做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对于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效力是否应该给予确认?“没有上位法《物权法》的修改作为铺垫,司法解释也是笼中鸟,它只能偶尔把爪伸出去试探,但伸得更远就难了。”李聪方形象地比喻。
事实上,对于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并不是最高法司法解释关心的唯一问题。李聪方介绍,1996年的司法解释中曾经规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的项目,在未经核准之前,融资租赁合同不生效。”1996年此司法解释出台时,市场的计划经济味道还未完全褪去,使得如今国内的很多融资租赁项目一边做一边审核已经成为惯例,“有的融资租赁项目要经过环保、安全等多个审核,但倘若全部审核完成,时间成本太大,而且所有审核通过后,项目贷款的条件也已具备。因此,很多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因为项目审核而提心吊胆。他们也希望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能够解决这一难题。”李聪方解释。
除此之外,融资租赁公司在承租人破产时对物权和债权的主张也是业内广泛关注的问题。“租赁公司是两种权利都可以同时主张,还是只能择其一,目前存在争议。若融资租赁公司只主张物权,对破产重组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甚至导致重组计划破灭。若主张物权后尚不足以弥补出租人的债权,那出租人是否还能够主张债权?在公司破产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受偿率往往不足100%,若融资租赁公司只主张债权,其债权是否是优先权等等问题。”李聪方说。
平台项目面临考验
去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改委、央行、银监会四部委联合公布《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中称“最近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
《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对此,恒信租赁CEO、中国外资租赁业委员会会长李思明称,银监会监管下的金融租赁公司被点名,今后做公共基础设施的融资租赁,包括公租房、政府办公楼、公共道路、桥梁隧道之类的,没有政府明确的支持,恐怕无人敢做。“同仁们该关注项目的商业性和现金流了。”李思明认为。
在此前,由于地方政府平台项目规模大,又有政府财政作为隐性担保,一向是融资租赁公司争抢的“香饽饽”。此前一家刚刚成立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便向记者透露,在产业背景的专业化人才缺乏的情况下,希望能够先做一些政府平台项目。
这种政府融资平台与融资租赁的合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可。就在《通知》发布的前一周,福建省国资委网站还介绍了福能(平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积极探索新的融资租赁模式,建立与地方政府合作的融资租赁平台。这一模式由政府提供担保,租金通过人大议案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政府财政通过售后回租主体支付租金。公司与武夷山市人民政府签署市东溪水库及一级电站售后回租融资租赁项目。由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市水利电力开发实业总公司作为售后回租主体,以市东溪水库及一级电站部分资产按售后回租形式,从福能集团融资租赁公司融资2亿元人民币,租赁期限为4年。
由于资金实力雄厚,金融租赁公司一直是该类项目的重要参与者。因此,在部分业内人士看来,《通知》对于金融租赁是一个重大打击。同时,一位上市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管理部人士对记者表示,此次《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比照商业银行的监管,释放出监管更加严格的信号,同时,对于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也是一个警醒。
由于政府平台项目大多融资规模较大,融资租赁企业对于政府平台项目的偏好还反映出他们追求规模的共同特点。一些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理甚至直言:大项目做起来更过瘾。
然而,盲目的追求规模却为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管控埋下了隐患。《报告》指出,许多租赁企业,特别是新组建的企业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有的企业规模较小,但业务推动很快,资本充足率甚至不足1%。有的综合性租赁企业在所开展的业务中,售后回租所占比重过大。由于这一业务金额大、租期长,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
对此,杨海田告诉记者,融资租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提取风险准备金,这是企业防范风险的重要防线,“天津市在全国率先提出,对金融租赁企业执行风险准备金制度,经与税务部门协商,允许税前提取,提取比例为税前利润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