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入节能减排专业设备也可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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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文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税法对享受抵免优惠的专业设备投资额的资金来源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那企业融资租入的专业设备,是否可以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本意,企业享受税额抵免优惠的目的是为了鼓励购置和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因此,对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的融资租赁,享受税额抵免优惠,显然能符合税法的立法目的。融资租赁不仅可以减轻企业一次性支付压力,使企业将有限的现金用于直接生产经营,有利于匹配企业现金流,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而且享受抵免优惠,对相应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是一大利好。

[源自]:中国税网 作者: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