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信托融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1-03-01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8号公告),就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作出明确,并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此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摘自《融资租赁通信 2011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