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产业升级融资租赁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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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8-18

       8月10日,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银行(601988)业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主办的“租赁业发展与制度建设座谈会”在天津召开。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融资租赁在此次会议上受到很多关注。在全球资本市场上,融资租赁已经成为连接金融资本、商业资本和产业资本的纽带,是与银行信贷、证券并驾齐驱的三大融资工具之一。

  行业发展突飞猛进

  融资租赁是二十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二十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已成为当今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

  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租赁业被列入“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尤其是从2007年以来,中国的融资租赁业更是突飞猛进,步入快速发展阶段。会上,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丛林介绍说,金融租赁业的发展,从2007年国务院批准试点到现在三年多的时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行业特色和经济价值逐渐显现。目前全国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7家,截至6月末,17家的总资产达到了4164亿元,实现了营业收入141亿元,净利润31亿元。金融租赁公司业务领域不断拓宽,在飞机、船舶、专用设备领域的租赁余额分别达到了381亿元、337亿元和1925亿元。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王晓明介绍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积极作用,该系统是一个基于互联网运行的、全国集中统一的电子化登记系统,社会公众可通过互联网迅速、便捷、清楚地查询相关登记内容,了解租赁交易关系,避免同一租赁物之上的风险交易。

  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王玉玲表示,这一系统可以解决融资租赁业务中的两个关键的问题,一是解决了租赁物权利状态的公示问题,有助于当事人规避交易风险。二是在租赁物转让被抵押的情形下,可以成为判断第三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的标准。

  “融资登记公示系统的建设不仅是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我国金融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李思明这样概括,他认为,融资租赁系统有利于债权交易,通过发动债权投资,不仅可以维护出租人的物权,更好地控制风险,而且可以为融资租赁债权交易奠定法律保障。

  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会议上,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再次成为与会专家热议的焦点。2010年6月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扎实推进扩大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工作。

  与会专家认为,融资租赁可以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王玉玲表示,当前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参与者是中小企业,建设好融资租赁登记事业,对促进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壮大,进而解决中小企业经营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信贷政策管理处副处长马贱阳分析说,目前的中小企业面临着两难,一个是生产经营成本升高,另一个是生产方式的转变对其技术装备改造升级的要求提高。现在银行的信贷资金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虽增大,但这个增加的幅度赶不上需求的上涨幅度。面临着产业变革,融资租赁业应抓住中小企业产业升级的契机,提供更需要的固定资产投资。因为银行很难提供固定资产投资,尤其是对中小企业。

  此外,专家们还建议金融租赁公司设计开发专业化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产品,增强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尝试帮助企业打通国内外市场,有效地增加企业的融资渠道。

  法制建设亟须跟进融资租赁业是新兴产业,拥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我国的租赁渗透力仅为4%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与我国的经济规模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在制约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诸多因素中,法律制度建设落后于行业发展实践是主要的原因之一。首先,目前我国缺少统一的融资租赁立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还不完善;其次,在现有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框架下,很多动产租赁物的登记和公示制度尚不能满足租赁业务的需要,租赁权属关系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王玉玲认为,金融租赁业在我国发展滞后,不仅有市场机制不成熟的原因,法律结构不完善也是重要的因素。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里面涉及融资租赁合同,但缺乏实施的细则,物权法制度不能满足融资租赁业务的需要。

  保护交易安全、实现融资租赁登记需要法律的认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江平建议,应通过国务院立法形式,明确租赁物需要登记的规定,保证租赁物的登记效力。丛林呼吁,应通过具有高度公信力、权威性的登记平台确立租赁物的所有权,从实质上加强对租赁物权的保护。

  与会法律界专家还建议,有必要出台融资租赁行业规范,进一步明晰行业操作规则,促进融资租赁业务有序、快捷、健康发展;融资租赁中心做好融资租赁业务登记,明确有关租赁物的权属状态,包括所有权、使用权、交换权,为法院依法解决纠纷奠定基础;加强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宣传,提高其公信力,为融资租赁业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和完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希望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能够尽快得到立法部门、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明确认可,使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具有法律地位。 

 

 

 

摘自《金融时报》 2011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