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B企业与A企业签订合同,向A企业出售一台机器设备,随后再采用融资租赁形式租回该设备,B企业销售机器设备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B企业将已经出售的资产又融资租赁回来,不征收出售该资产的增值税,同时不能开具发票。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