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差额扣除把握两个核算要点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17-09-0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其向银行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从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融资性售后

回租服务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该规定避免了因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给租赁公司造成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租赁公司的税费负担。

目前,租赁公司以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直租和售后回租业务为主,部分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直租业务,增值税税率为17%;售后回租业务,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商业保理业务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租赁公司借款利息的差额扣除,应注意把握差额扣除的时间和差额扣除金额的核算。


差额扣除时间

目前对差额扣除时间的选择,有三种观点:

1.在合同期内计提扣除

租赁公司在借款合同期内,按借款条件计算每期可差额扣除的金额,在收取租金时以扣除计提的利息后的金额进行纳税申报。如租赁公司按季度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银行借款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在按季度收取租金时即扣除计提的借款利息。此种方法能够保证租赁公司在合同期内税负的均匀,反映租赁公司当期提供租赁业务承担的实际税负。但是与财税〔201636号文件要求“支付”的前提条件不符,不易被税务机关所认可和接受。

2.支付利息时扣除

租赁公司在向银行支付利息的当期全额申报扣除。此方法容易导致租赁公司税负不均匀,在支付利息的当期税负较低,在其他时间税负较高,名义税负与实际情况相偏离。这种情况会影响租赁公司享受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政策,如在未差额扣除的当期,税负超过3%,租赁公司享受了即征即退优惠。但是对整个项目期而言,实际税负有可能低于3%

同时,以支付的日期作为差额扣除的时间,容易忽略凭证取得的时效性。没有取得发票,也无法准确填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清单》(该附表要求详细录入差额扣除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金额等信息),存在申报系统无法通过审核的风险。

3、支付利息且取得凭证时扣除

租赁公司在支付利息并且取得利息凭证(境内借款利息凭证的为发票)的当月进行差额扣除,取得利息凭证晚于实际支付的,应以取得凭证的时间为准。这样操作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支付”的前提,也满足取得“有效凭证”的要求。

不足之处与观点2类似,容易导致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偏离。业务少的租赁公司,应注意支付利息与收取租金节奏的协调。避免因前期申报时无可扣利息、后期扣除时无应税收入而导致不能充分享受政策优惠的情况。


差额扣除金额

1.专门借款利息的扣除

专门借款以实际支付的利息据实扣除。如租赁公司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该笔资金只能用于A项目的放款。则该笔借款利息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如A为直租项目,则扣减税率为17%的销售额;如A为回租项目(本文所称回租特指2016430日后发生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则扣减税率为6%的销售额。

2、一般借款利息的扣除

没有限制用途的一般借款,如果能够与具体项目相匹配,借款利息可从项目收入中据实扣除。如租赁公司有直租项目A对应银行借款a1,回租项目B对应银行借款b1,两笔银行借款无资金用途限制。租赁公司核算中能够实现a1Ab1B的完全匹配。纳税申报时,a1借款的利息直接抵减税率为17%的销售额,b1借款利息直接抵减税率为6%的销售额。

3.资金池模式下的差额扣除

资金池模式下,因借款利息不能与项目进行匹配,需按一定的方法进行分摊。采用何种方法,目前并无统一规定。实务中有租金余额法(以月末项目未收回租金余额为计算依据)、本金余额法(以月末项目未收回本金余额为计算依据)、租金占用天数法(以项目租金余额与当月实际占用天数的乘积为计算依据)和本金占用天数法(以项目本金与当月实际占用天数的乘积为计算依据)等等。不同计算方法下分摊的比例不同,会导致租赁公司享受优惠的幅度各异。租赁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分摊方法。分摊方法的选择应以能够合理反映出各项目实际耗用的资金成本为宜。

融资租赁上游对接金融资本,下游服务实体经济。在政策的推动下,近几年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其中融资成本的高低、税收优惠(差额扣除)的大小直接影响着行业的发展速度。在金融工作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大环境下,规范的税务处理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