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始终保留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借贷合同中,出借财产一旦交付给借用人,所有权就生转移,即所有权由出借人转移给借用人。
其次,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且租赁期间届满时,一般不要求承租人必须返还该特定物,而是享有三种选择权。借贷合同的标的物是种类物,借用人到期就必须返还和借用物同类的物。
最后,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并不是由出租人直接交给承租人的,而通常是由供货商交给承租人的。然而在借贷合同中,出租一般应直接向借用人交付标的物。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